中韩人力网-韩企资讯:韩国国土交通部21日表示,从20日开始执行“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及发展相关法律执行规则部分修改令”。
在华韩企招聘网获悉: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外国人如果已依法获得批准,无需再重复递交材料。修改令中提到,申请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外国人如果已经获得旅游振兴法、房地产投资公司法等其他法规的批准并开展事业,只需出示相应批准证明和1年内的纳税证明即可。
申请人须提交所属国家出具的相关材料,证明自己不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被宣告破产未恢复权利的人、被判监禁刑期未满的人。
持不同意见人士指出,要求因其他法规已出具过该证明并获得批准的外国人再次提交相同材料,系规定重复,完全没有必要。 特别是一些国家在出具相应证明时,要求必须本人亲自前往,这给居住在韩国、准备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外国人带来极大不便。
据在华韩企招聘网消息:国土部在本次修改令中规定,当其他法规规定的不合格理由和房地产开发法规定的不合格理由并不完全一致时,需要出示可证明永住权(F-5签证)的护照或外国人身份证复印件。
旅游振兴法将违反该法规而获刑的情况列入不合格规定中,但是这与房地产开发法涵盖的范围存在差异。这时若要申请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另外出示F-5签证,因为在办理F-5签证时须提交本国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国土部相关人士表示:通过本次修改令虽然不能让所有的外国人都从中受益,但是确实会给准备进行房地产开发业的外国人提供一个便利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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