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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工作签证:韩国工作签证种类具体介绍

点击:次 添加日期:2016-05-10 12:38:07 来源:中韩人力网-出国签证法规 编者:ghf 

中韩人力网小编最近整理了一下关于赴韩国劳务的各种工作签证的适用范围,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

 

短期就业 (C-4)

韩国滞留时间为90天

是指外国人在韩国进行临时表演、广告、时装模特活动、演讲、研究和技术指导等情况

 

专业性职业 (E-1~E-7)

出入境管理事务所规定的专业性职业如下:教授 (E-1,韩国滞留时间为2年)、会话指导 (E-2,韩国滞留时间为1年)、研究 (E-3,韩国滞留时间为2年)、技术指导 (E-4,韩国滞留时间为2年)、专门职业 (E-5,韩国滞留时间为2年)、艺术表演 (E-6,韩国滞留时间为6个月)

 

特定活动 (E-7,韩国滞留时间为2年)。申请者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资格证或者特别的技术。具有资格证的医生或护士应当得到相关承认后才可在韩国就业。例如,想在韩国经营医院的外国人需要得到韩国保健医疗人员国家考试院的资格证。申请者需要得到考试院严格的测试后才可考试。现在,颁发给英语讲师的E-2签证变得更加严格。申请E-2签证时,需要出具犯罪记录证明书、体检证明以及学位证明。

中韩人力网的赴韩劳务项目签订都是E-7工作签证,详细信息可以咨询电话010-67678282,或者QQ162067670联系我们。

 

进修就业 (E-8)

在韩国结束一年期间的产业进修 (D-3)的进修生,可获得2年的在韩国内企业的就业机会。一年的进修期间结束后开始算起,给予一次进修就业机会,滞留上限是2年。劳动合同期间是1年,在这个期间或身份保证期间内被赋予许可期间,但是滞留总期间从入境开始算起,包括产业进修和研修就业期间,总共不得超过3年。

 

居住 (F-2)资格

对于拥有居住资格的韩国公民的配偶、永住权者的配偶、难民等,为了使其维持生计,允许以非正式职工或者正式职工的方式就业。

 

在外同胞 (F-4)

对象为曾经有过韩国国籍或者父母、祖父母中的一名曾经拥有过韩国国籍的现在取得外国国籍者。将赋予其除了单纯劳务、投机行为以外活动的2年就业期间。

 

永住 (F-5)

拥有永久滞留资格者将不受就业活动限制。

 

旅游就业 (H-1)

与韩国签订旅游就业相关协定或者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新西兰)的国民,在旅游的过程中为了筹措旅游费用,可以进行短期的就业活动,滞留期间为1年。

 

非专门就业 (E-9)

根据外国人雇佣许可制签订劳动合同,入境后工作之前先进行就业教育,需要加入回国费用保险、伤害保险。在韩国可以就业的期间是3年,根据再雇佣制度“再雇佣”为两年一次。雇主在滞留期间到期90天至30天之前进行再雇佣申请的话,外国人劳工不用回国,可继续就业。根据“3年的就业活动期间范围”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可签订劳动合同或进行更新。

 

原则上外国劳工应当在第一次入境后的就业单位进行工作。但是,按照以下法律规定可变更工作。

※参考:工作变更许可事由 (外国人雇佣法第25条第1项,施行令第30条)

 雇主以正当理由想要在劳动合同期间废除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更新的情况

因为休业、停业以及不属于外籍劳工责任等原因,无法继续在该单位工作的情况

按照第19条第1项或第20条第1项的规定,外国人雇佣许可被取消或受到雇佣限制的情况

公司的工作条件和劳动合同中的条件相异的情况,由于雇主提供不公正待遇等原因,很难维持劳动合同的情况

由于伤害等原因,外国劳工无法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可以在其他公司进行工作的情况想换工作的外国劳工需要在辞职后一个月内申请工作变更,申请后的3个月以内进行再就业即可

 

按原则,在最初入境后许可的就业活动期间内 (最长3年)最多只能变更三次工作。在再雇佣延长就业活动期间内最多可更换两次工作。但是变更理由为“休、停业以及不是外国人劳动者责任的情况下不能继续工作”(法律第25条第1项第2号)时,不算进变更次数里。

 

访问就业 (H-2)

以H-2签证获得在韩国就业机会的在外同胞首先要在劳动部指定教育机关进行就业教育。完成教育后,可向雇佣支援中心申请求职,也可以通过他人介绍等方式求职,但是只能在劳动部指定的场所工作,找到工作后应当在14天之内向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申请工作的开始和工作变更。

外国人登记需要在入境后90天内向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申请。访问就业的同胞想要从事建筑业时,应当依据“建筑业就业登录制”,通过建筑业就业登录申请和就业教育等步骤,获得“建筑业就业认定证明书”。从2009年12月开始规定,没有“建筑业就业认定证明书”的情况下无法从事建筑业。

“可就业的滞留资格”以外的签证类型只允许在韩国滞留,并没有赋予就业的资格,因此必须获得滞留资格以外的活动许可,才能合法就业。

 

留学 (D-2)资格

在学习期间或者放假期间没有违背留学目的的情况下,允许外国留学生做钟点工。但,条件是至少修完一个学期,而且需要得到指导教授的推荐,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0个小时 (不包括语言研修生)。访问同居 (F-1)和同伴资格 (F-3)签证者,在韩国高中毕业想要升入大学的情况,也允许打工。但是不允许在尖端研究所、投机行为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就业。

 

访问同居 (F-1)资格

为了抚养与韩国国籍配偶所生的子女或者韩国国籍父母、家庭成员时,被认定为为了维持本人或者家人的生计而需要就业时,在滞留资格外可获得活动许可从而进行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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